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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4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咸阳市渭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萌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阳市渭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4执102号申请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人李惠民。被执行人杨萌,男。案由: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生效的(2014)咸渭证执字第31号公证债权文书,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的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人民币244387.25元,执行费356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杨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义务。2016年4月25日,被执行人杨萌之父杨文团替被执行人杨萌履行案件款90000元整,2016年7月29日被执行人杨萌履行案件款40000元整。案件款130000元整申请人已领取,现申请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杨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乾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4执10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义务,可随时申请本院恢复该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冉军岗审判员  张利军审判员  侯军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争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