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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21财保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邓文明、甘贵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文明,甘贵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21财保24号之一申请人:邓文明,男,196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农民,住灵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归茜,广西桂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铭,广西桂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甘贵,男,195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灵山县灵城镇居民,住灵山县。申请人邓文明与被申请人甘贵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邓文明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裁定灵山县骄丰化工有限公司停止支付给被申请人甘贵以灵山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的名义缴纳的工程保证金696万元。申请人邓文明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灵山县宝石大道F幅地块宅基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灵国用(200x)第01-0xx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邓文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邓文明所有的位于灵山县宝石大道F幅地块宅基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灵国用(200x)第01-0xx号]予以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 娟审 判 员  邓昆明代理审判员  叶秀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邓春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