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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1行审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与台州志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玉环县国土资源局,台州志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1021行审132号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玉兴东路98号。法定代表人蔡其方,局长。被执行人台州志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大麦屿街道尤蒙岙村。法定代表人姚陈长,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玉土资监陈字【2007】第03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于2007年10月,未经批准,擅自在大麦屿街道尤蒙岙村土地上建厂房,经查实,被执行人总用土地面积110.71㎡,其中建筑占地面积110.71㎡,建筑面积110.71㎡,经玉环县国土资源局规划中心确认,非法占用地类为旱地,规划分区为基本农田保护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10.71㎡;2.限期一个月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建筑面积110.71㎡)并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110.71土地处以25元/M2罚款,计人民币2768元。申请执行人于2007年12月15日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仅缴纳了2768元的罚款,对玉土资监陈字【2007】第0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其他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间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故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10.71㎡;2.限期一个月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建筑面积110.71㎡)并恢复土地原状。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玉土资监陈字【2007】第03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执行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玉环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玉土资监陈字【2007】第0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10.71㎡;2.限期一个月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建筑面积110.71㎡)并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玉环县人民政府大麦屿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必贵审 判 员 方玲艳审 判 员 蔡庆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胡魏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