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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民辖终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某某铁路(集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某某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某某铁路(集团)公司,谢某某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民辖终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铁路(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勇,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某。委托代理人:贺洪波,湖南惠湘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某某铁路(集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某某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6)湘0481民初14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某某铁路(集团)公司上诉称,本案系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应属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衡阳铁路运输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诉称其在湖南省××市区作业时,被耒阳铁路配电所架空的高压电击伤,遂提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之诉。《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条第八项规定,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所谓铁路运营是指为安排、组织有关旅客和货物的位移以及机车、车辆和列车的移动所进行的各种工作。本案被上诉人谢某某在耒阳市区××铁路电力设施损伤,与铁路运营无关。谢某某向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娟凤审判员  周永洲审判员  龙 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翟梦雅打印责任人: 翟梦雅 校对责任人:刘娟凤 附的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的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