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刑更5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张进盗窃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刑更5178号罪犯张进,男,1980年6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宿州市,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沈阳造化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1日作出(2009)杭拱刑初字第1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3日作出(2009)浙杭刑终字第2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张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造化监狱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造化监狱认为,罪犯张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6年6月30日,罪犯张进获得记功奖励4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自2008年9月4日起至2017年1月3日止。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洪成审判员 柳 震审判员 秦艳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