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5民初5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定边县某某机砖厂诉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边县某某机砖厂,李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5673号原告定边县某某机砖厂。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定边县某某机砖厂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定边县某某机砖厂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定边县某某机砖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60元,减半收取1480元,由原告定边县某某机砖厂负担。审判员 李树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海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