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6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陈光学与印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光学,印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6执129号申请执行人陈光学,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志,安康市汉滨区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花婷,安康市汉滨区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印钟,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陈光学与被执行人印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926民初1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陈光学案件款10000元及利息、交纳受理费660元、申请费50元。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印钟于2016年9月5日给付了案件款10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剩下利息部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由被执行人印钟于2016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陈光学利息共计8000元的和解协议。2016年9月21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开明代理审判员 周 诚代理审判员 吴 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贾晓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