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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4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付文珍申请执行张春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文珍,张春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4执61号申请执行人付文珍,女,汉族,1972年5月7日生,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被执行人张春娜,女,汉族,1974年1月4日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本院在执行付文珍申请执行张春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付文珍于2016年9月20日向我院提出执行中止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5)平龙民二初字第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广跃审 判 员  陈营珠人民陪审员  孙露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崔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