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82执恢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刘吉军与刘晓、邢生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吉军,刘晓,邢生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2执恢402号申请执行人刘吉军被执行人刘晓被执行人邢生秋禹城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2015)禹法执字第191-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晓在中国建设银行禹城支行的存款,现因执行案件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前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晓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学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