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刑初5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叶翼、李毛生、胡剑凤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轻刑快审专用)(2016)粤0306刑初5520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叶某,男。因涉嫌盗窃于2016年5月16日被羁押和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被告人胡某,男。因涉嫌盗窃于2016年5月16日被羁押和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男。因涉嫌盗窃于2016年5月16日被羁押和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6〕5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建议判处七个月至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辩护意见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2016年5月间,被告人叶某、李某、胡某多次在在本市宝安区趁车主忘记关门,后通过拉车门的方式盗窃车内财物。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5月8日左右,三被告人来到宝安区沙井医院对面的一家休闲会所停车场内,通过上述方式盗窃一小车内的IPAD电脑一台和HTC牌手机一部。后以1000余元的价格销赃到公明街道横岭新村大新手机店。2、5月初一天,三名被告人来到宝安区宝田医院附近,通过上述方式盗窃一红色小车内的斧头一把。该斧头被缴获。3、5月13日左右,三名被告人来到公明马山头游泳馆附近通过上述方式盗窃一小车内UIMI手机一部。该手机被缴获。4、5月14日晚,被告人叶某、李某来到宝安区公明合水口好地方餐厅附近,通过上述方法盗窃被害人李某停在该处的面包车内财物。后被李某发现,被告人叶某还将自己手机遗留在李某车内。该手机被缴获。5、5月16日零时,三名被告人来到宝安区公明街道根竹园花园附近,通过上述方法盗窃被害人郭某、王某停在该处小车内的香烟及硬币。后三名被告人被民警当场抓获。本院意见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具有自愿认罪的从轻情节。判 决被告人叶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6日起至2017年1月1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6日起至2017年1月1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6日起至2017年1月1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黄耀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谢晓帅(兼)书 记 员 张思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