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楼民二初字第9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邓雪春、兰海民间借贷案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兰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楼民二初字第940号原告邓某。被告兰某,其他身份信息不明。原告邓某就与被告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3日诉来本院。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发现,原告不能提供的被告兰某明确的身份信息。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兰某的明确的身份信息,被告身份不能确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邓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昱审 判 员 刘耀华人民陪审员 潘四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谢 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