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7执63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三明市腾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腾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增敏,肖海燕,张久锋,王香,陶春丽,王振时,王增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7执63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李纲路中路***号。组织机构代码15594282-8法定代表人钟先礼,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善瑜,福建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三明市腾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县洋坊汽车园*号楼***号。组织机构代码56537116-7。法定代表人王增敏,董事长。联系电话1515910****。被执行人王增敏,男,汉族。被执行人肖海燕,女,汉族。被执行人张久锋,男,汉族。被执行人王香,女,汉族。被执行人陶春丽,女,汉族。被执行人王振时,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增霖,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明市腾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增敏、肖海燕、张久锋、王香、陶春丽、王振时、王增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427民初65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三明市腾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增敏、肖海燕、张久锋、王香、陶春丽、王振时、王增霖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明市腾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增敏、肖海燕、张久锋、王香、陶春丽、王振时、王增霖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180万元及判决所确定的利息、律师代理费6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肖海燕名下位于沙县翠绿山庄四区31号别墅房地产。因上述房地产在短期内难以变现,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427民初6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应琼代理审判员 邓海铨代理审判员 张德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燕芳本裁定所依据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