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2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任陆祥、王宝胜与王炳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陆祥,王宝胜,王炳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438号原告任陆祥。原告王宝胜。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连勇,山东德宁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炳银。委托代理人鞠传君,山东家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晓华,山东家硕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任陆祥、王宝胜诉被告王炳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陆祥、王宝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诉讼保全费63元,由原告任陆祥、王宝胜承担。审 判 长 邢立真审 判 员 朱孟友人民陪审员 闫晓月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超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