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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2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任陆祥、王宝胜与王炳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陆祥,王宝胜,王炳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438号原告任陆祥。原告王宝胜。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连勇,山东德宁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炳银。委托代理人鞠传君,山东家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晓华,山东家硕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任陆祥、王宝胜诉被告王炳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陆祥、王宝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诉讼保全费63元,由原告任陆祥、王宝胜承担。审 判 长  邢立真审 判 员  朱孟友人民陪审员  闫晓月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超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