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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826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左春梅、吴跃德与罗晓峰、田丽坤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春梅,吴跃德,罗晓峰,田丽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826执79号申请执行人左春梅,女,1969年6月20日生,哈尼族,高中文化,家庭住址:江城县,无业。申请执行人吴跃德,男,1965年9月25日生,拉祜族,家庭住址:江城县,公务员。被执行人罗晓峰,男,1988年4月16日生,哈尼族,家庭住址:江城县。被执行人田丽坤,女,1990年7月18日生,哈尼族,家庭住址:江城县。本院在执行左春梅、吴跃德与罗晓峰、田丽坤追偿权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左春梅、吴跃德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826执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佼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