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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3执58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陈长松申请执行孙学朝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长松,孙学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23执583-2号申请执行人陈长松,男,1970年6月30日生,汉族,市民,户籍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现住鲁山县。被执行人孙学朝,男,1973年10月13日生,汉族,市民,住平顶山市石龙区。本院在执行陈长松申请执行孙学朝民间借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孙学朝外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陈长松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鲁民初字第17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规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国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东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