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3执58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陈长松申请执行孙学朝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长松,孙学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23执583-2号申请执行人陈长松,男,1970年6月30日生,汉族,市民,户籍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现住鲁山县。被执行人孙学朝,男,1973年10月13日生,汉族,市民,住平顶山市石龙区。本院在执行陈长松申请执行孙学朝民间借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孙学朝外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陈长松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鲁民初字第17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规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国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东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