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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执保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任礼华、王学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礼华,王学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保279号申请人: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懿,男,生于1988年3月7日,汉族,系原告职工,特别代理。被申请人:任礼华,男,生于1966年11月4日,汉族。被申请人:王学英,女,生于1965年3月1日,汉族。申请人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任礼华、王学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任礼华的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营业部的存款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任礼华的住房一套,期限为三年。二、冻结申请人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的存款280000元,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建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