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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81执2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朱昌能与胡立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昌能,胡立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81执2113号申请执行人朱昌能,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胡立林,男,198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申请执行人朱昌能与被执行人胡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27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12800元。执行中,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与案外人邱智琴共有的永安市中央佳园2幢10号房屋在永安市房产管理局办理了备案登记,至今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另案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在永安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永安市中央佳园2幢10号房屋(永安市中央佳园2幢负一层10号)的购房款。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27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福亮审判员  陈国延审判员  朱荣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