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702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孟某甲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702刑初299号公诉机关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某甲,男,1991年11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道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道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平市看守所。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以延检诉刑诉(2016)2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甲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平市延平区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孟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108元,数额较大,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孟某甲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孟某甲对其盗窃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6年3月1日18时许,被告人孟某甲与孟某乙(另案处理)商量到闽侯县上街镇学生街实施盗窃。孟某甲在闽侯县上街镇大学城江夏学院十字路口红绿灯附近将被害人谢某放在上衣口袋内的苹果牌“IPHONE6”型手机盗走,并将该手机递给孟某乙,孟某乙接过手机迅速离开。因孟某甲在实施盗窃时被谢某察觉,谢某和两名同学随即将孟某甲围住,孟某甲无法逃脱只好拨打孟某乙电话让其将所盗手机归还,孟某甲趁孟某乙返回归还手机之际逃离现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3961元。2、2016年3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孟某甲驾驶闽A×××××号小轿车载着陈某、孟某丙、孟某丁(三人均另案处理)从福州返回湖南老家。次日1时许,途经南平时孟某甲与陈某、孟某丙共谋到南平市延平区实施盗窃,并各自实施盗窃行为。2016年3月25日16时25分许,被告人孟某甲在南平市延平区电影院广场附近尾随被害人林某至江滨路“麦当劳”人行横道处,利用手中广告纸遮挡将林某放在上衣右侧口袋内的白色华为“P8”型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147元。20年3月25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孟某甲与陈某、孟某丙孟某丁在南平市延平区府前路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孟某甲处查扣被盗手机,现已将该手机归还被害人林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林某、谢某的陈述及其辨认笔录、证人孟某乙、陈某、孟某丙、孟某丁、洪某、亢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及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南平市延平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勘验笔录、搜查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情况说明和被告人孟某甲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108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孟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6日起至2016年10月25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刘 荣人民陪审员  陈明超人民陪审员  施普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惠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