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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1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马广英与高维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广英,高维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176号申请执行人:马广英,女,194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被执行人:高维美,男,195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马广英与被执行人高维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新民初字第0260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高维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维美限期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高维美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情况;2、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3、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情况等。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及车辆信息。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窦金虎代理审判员  赵 浩代理审判员  陈 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方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