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202执1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朱秀文与铜川市耀州区宏业商贸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树昌,铜川昌盛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202执1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树昌,男,1965年6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颖,陕西秦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铜川昌盛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有堂,该矿矿长。刘树昌与铜川昌盛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202民初21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据此本院依法向铜川昌盛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五日内向刘树昌支付赔偿款25万元及迟延履行金,负担案件受理费505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726元。但铜川昌盛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未自觉履行。现因国家政策原因,铜川昌盛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将被关闭,并由国家补偿一定款项,经征得铜川昌盛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待该补偿款到位后,由本院对此款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铜川昌盛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的补偿款32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郭 卫审判员 惠 平审判员 李茂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粉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