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02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王玉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全,李秋生,范翠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02执275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全。被执行人李秋生。被执行人范翠红。申请执行人王玉全与被执行人李秋生、范翠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4)离民二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7日向二被执行人依法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协助将被执行人范翠红名下位于离石区永宁东路原铁厂家属院10号楼6单元二层西户住房的产权过户登记在申请执行人王玉全名下。本案诉讼费80元、执行费50元由二被执行人承担。但二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范翠红名下位于离石区永宁东路原铁厂家属院10号楼6单元202住房的产权(E001445)过户登记在申请执行人王玉全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永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牛卓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