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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2民初5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5186号原告:宋某某,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彭忠喜。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宋某某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撤回对被告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飒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思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