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2执3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蒋汉彬与被执行人史文发、颜丽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汉彬,史文发,颜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2执3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蒋汉彬,男,198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委托代理人黄志鹏,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史文发,男,198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颜丽红,女,199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申请执行人蒋宏彬与被执行人史文发、颜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的(2015)鲤民初字第39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本院经向银行、房地产、车辆、工商行政管理等单位查询,均查无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鲤民初字第398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连泉执行员 蔡扬华执行员 吴渊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晓锋本裁定书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