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1执5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曾银华、杨有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银华,杨有辉,董勇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1执5251号申请执行人曾银华。男,1967年7月12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申请执行人杨有辉,男,197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董勇涛,男,197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商人。湖北省潜江市人。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冻结了董勇涛在银行的存款,现因执行被执行人董勇涛的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董勇涛在银行的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剑审 判 员 吴国辉人民陪审员 陈财宝二0一六年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熊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