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22民初2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尹某与张某某、安徽省鑫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张某某,安徽省鑫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2民初2655号原告:尹某,男,197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住安徽省寿县。委托代理人:程东霆,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女,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肥东县人,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安徽省鑫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店埠镇塘杨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489271644。法定代表人:施某某,该公司经理。原告尹某与被告张某某、安徽省鑫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尹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某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尹某负担。审判员 吴传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霍前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