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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02民初1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裴翠彬与被告邱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翠彬,邱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02民初1512号原告:裴翠彬,男,生于1973年,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告:邱勇,男,生于1975年,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裴翠彬与被告邱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裴翠彬于2016年9月21日以尚未找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裴翠彬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翠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收取500元,由原告裴翠彬负担。审 判 长  蒋登银人民陪审员  王儒才人民陪审员  王凤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邱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