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701执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执行案件
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701执344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生于1963年1月1日,彝族,贵州省都匀市人,系都匀市经济开发区匀东镇绕河村村民。被执行人许某某,男,生于1979年7月17日,瑶族,贵州省都匀市人,系都匀市经济开发区匀东镇绕河村村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2016)黔2701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身健康权赔偿金445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查明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属于低保对象,无经济收入,没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2016)黔2701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军审判员 秦晓峰审判员 赖 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莫金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