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7执4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芜湖津盛农商行清水支行与张玉金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水支行,张玉金,董海兰,张国旺,陶爱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7执4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水支行,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负责人董兆武,行长。被执行人张玉金,男,1967年10月8日生,汉族,住芜湖县。被执行人董海兰,女,1967年3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国旺,男,1975年11月8日生,汉族,住芜湖县。被执行人陶爱梅,女,1976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执行的申请人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水支行与被执行人张玉金、董海兰、张国旺、陶爱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财产线索,只有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鸠民二初字第006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川审判员 李柏东审判员 周光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