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2民初3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王业固与汪学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业固,汪雪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2民初3244号原告:王业固,男,195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汪雪松,男,198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原告王业固与被告汪学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王业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业固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缪国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华苏雅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