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02执2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烟台天宏厦工机械销售修理有限公司与荣成市人和名海石材厂、赵美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天宏厦工机械销售修理有限公司,荣成市人和名海石材厂,赵美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02执2616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天宏厦工机械销售修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路92-2号。法定代表人:孔建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胜,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姜延飞,山东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荣成市人和名海石材厂,住所地荣成市人和镇金沟村。经营者:刘忠娥。被执行人赵美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天宏厦工机械销售修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荣成市人和名海石材厂、赵美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迟晓乾审判员 孙承臣审判员 潘锦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兴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