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21民初18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灵山县新圩镇大里石场、陈玉师排除妨害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灵山县新圩镇大里石场,陈玉师,黄贤莲,曾世日,梁敏芳,周荣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21民初1889号之一申请人:灵山县新圩镇大里石场。住所地灵山县新圩镇大里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陈全珍,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国强,广西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玉师,男,195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农民,住。被申请人:黄贤莲,女,1951年5月5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农民,住。被申请人:曾世日,女,196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农民,住。被申请人:梁敏芳,女,1964年3月6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农民,住。被申请人:周荣洁,女,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农民,住。申请人灵山县新圩镇大里石场与被申请人陈玉师、黄贤莲、曾世日、梁敏芳、周荣洁排除妨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灵山县新圩镇大里石场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玉师存于灵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81×××59]的存款4053.77元、黄贤莲存于灵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81×××29]的存款27094.01元、[账户:81×××16]的存款37000元、[账户:81×××88]的存款545.33元、梁敏芳存于灵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81×××00]的存款88171.35元、周荣洁存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山县支行[账户:62×××64]的存款66101.75元进行冻结。黄开奎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灵山县三海镇江南大道西段的房地产[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灵国用(199x)字第01-5xx7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房权证灵房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灵山县新圩镇大里石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黄开奎所有的位于灵山县三海镇江南大道西段的房地产[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灵国用(199x)字第01-5xx7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房权证灵房字第××号)]予以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 娟审 判 员 邓昆明代理审判员 叶秀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邓春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