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203执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成桂娟与姜淑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桂娟,姜淑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3执619号申请执行人:成桂娟,临时工。被执行人:姜淑玲,××,无业。关于申请执行人成桂娟与被执行人姜淑玲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203民初38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203民初3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研雷审 判 员 张恒贵代理审判员 陈克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风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