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3民初10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重庆新跨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豪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9164)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新跨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豪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10165号原告:重庆新跨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16号,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90707376N。法定代表人:韩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傅艳,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豪,男,199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重庆新跨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跨越房地产公司)与被告刘豪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新跨越房地产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跨越房地产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新跨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511元,由重庆新跨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建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馨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