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惠执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石嘴山市金穗商贸有限公司与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嘴山市金穗商贸有限公司,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惠执字第623号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金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惠农区石大路116号,组织机构代码59621611-9。被执行人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惠农区红果子工业集聚区长城园包兰铁路西、明长城北,组织机构代码58539333-9。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金穗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金穗商贸有限公司依据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4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4)石惠民商初字第1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金穗商贸有限公司案件款2636973元,执行费28770元,合计2665743元。由于被执行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暂无其它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4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4)石惠民商初字第12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执行的标的额为2636973元。(申请执行人或权利承受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线索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窦德亮审判员 吴怀库审判员 李韶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