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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12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李小波与斯晓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波,斯晓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12624号原告:李小波,男,197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斯晓珍,女,196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李小波为与被告斯晓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斯晓珍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7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3年9月10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李小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斯晓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理认定: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9月10日,被告斯晓珍因资金周转向原告李小波借款17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借款后,被告既未支付利息,也未归还本金,原告遂诉至法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斯晓珍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小波借款17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3年9月10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被告斯晓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范 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朱蕴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