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801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韦毅与云南大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毅,云南大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801执297号申请执行人:韦毅,云南省景洪市人,现住景洪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云南大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273XXXX。住所地:景洪市沧江路**号。法定代表人:黄霖,职务:经理。关于韦毅和云南大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作出的(2015)景民二初字第23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韦毅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50727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申请人韦毅保全被执行人云南大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五套别墅,因被执行人云南大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及工程款已抵债给案外人唐乾伦,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不能提供财产及线索以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的(2016)云2801执29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苏云伟审 判 员 陈 琛代理审判员 岩 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春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