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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9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张贤乐与苏灵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贤乐,苏灵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9402号原告:张贤乐。委托代理人:郑士兵,温岭市大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灵江。原告张贤乐为与被告苏灵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贤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贤乐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贤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张贤乐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慧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王雪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