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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021民初2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原告赵淑香诉被告刘希合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淑香,刘希合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21民初2194号原告:赵淑香,女,1936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希江,男,195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忠强,系辽阳县兴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希合,男,48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淑香诉被告刘希合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淑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佩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