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3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姜楠申请执行赵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楠,赵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23执439号申请执行人姜楠,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林甸县。被执行人赵全,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林甸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5)林商初字第53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 于 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英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