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22执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田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2执407号申请执行人:田某,女,199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被执行人:王某,男,198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人民法院(2016)冀1122民初7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 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小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