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2执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田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2执407号申请执行人:田某,女,199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被执行人:王某,男,198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人民法院(2016)冀1122民初7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 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小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