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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03民初2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佳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安秉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佳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安秉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103民初2358号原告:呼和浩特市佳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工农兵路。法定代表人:程帼,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力民,男,1973年06月29日出生,蒙古族,呼和浩特市佳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委托代理人:李文生,内蒙古蒙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秉垚:男,198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成吉思汗大街。委托代理人:安秀英,女,1956年04月22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员,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钢铁路。委托代理人:安秀莲,女,1959年05月07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员,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原告呼和浩特市佳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佳荣物业公司)诉被告安秉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9月0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0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佳荣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力民、李文生,被告安秉垚的委托代理人安秀英、安秀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14123元、二次垃圾转运费1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所延付的物业费截2016年4月30日止产生的违约金619元;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一直负责被告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但被告至今拒绝交纳应交的物业费用,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原告曾以律师函的方式要求被告于十五日内清偿所欠费用,以便和谐处理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但被告仍然置若罔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被告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无奈之余,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决。被告答辩称,我们不交物业费是因为2012年12月29日晚上家中被盗,造成我们60多万元的财物损失。我们和前期物业公司协商处理相关事宜时,原告公司进入我们小区,致使我们和前期物业公司联系不上。原告进入后我们就没有交过物业费。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该案事实认定如下:原告佳荣物业公司于2014年7月28日与呼和浩特市大溪地业主委员会签订关于大溪地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开始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约定如下:住宅1.35元每月每平方米;别墅1.8元每月每平方米。被告认可物业使用面积为392.33平方米,拖欠物业费的时间为2014年4月25日至2015年12月31日,计一年零八个月。本院认为,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原告佳荣物业服务公司与大溪地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关于大溪地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对该小区的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权利义务等均进行了约定,该约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规定,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对于原告请求被告交纳拖欠物业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二次垃圾清运费及违约金,因双方未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原告该项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秉垚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物业费14123元。二、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佳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安秉垚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寇银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云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