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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6民初1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有桥与肖长江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有桥,肖长江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6民初1301号原告刘有桥,男,汉族,1960年9月13日出生,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被告肖长江,男,汉族,1978年9月13日出生,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有桥诉被告肖长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有桥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有桥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有桥负担。审判员  曾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