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6民初1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有桥与肖长江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有桥,肖长江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6民初1301号原告刘有桥,男,汉族,1960年9月13日出生,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被告肖长江,男,汉族,1978年9月13日出生,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有桥诉被告肖长江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有桥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有桥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有桥负担。审判员 曾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