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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10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石秀成与佛山市南海区辰阳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秀成,佛山市南海区辰阳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0155号原告:石秀成,女,汉族,1960年3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会同县。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辰阳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工商注册号码:XXXXXX。法定代表人:杨秉林。本院在受理上述原、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本案因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但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无全额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石秀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50元),对于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莫文华人民陪审员  刘忠良人民陪审员  黄景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妙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