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87民初29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高永君与高同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永君,高同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7民初2970号原告:高永君,农民。被告:高同荣,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永君与被告高同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找不到被告高同荣,无法送达,原告高永君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永君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永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永君承担。审判员  刘顺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东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