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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刑更6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邱澳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抢劫、敲诈勒索、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邱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刑更697号罪犯邱澳(曾用名邱仁忠)。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5日作出(2013)黔七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认定邱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1年10月27日起至2031年10月26日止。本院于2013年6月4日作出(2013)黔毕中刑终字第1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6月7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6年8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4日开庭进行审理,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成实、姚绪平,贵州省毕节监狱干警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及罪犯代表到庭参加诉讼,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到庭旁听,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邱澳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罪犯邱澳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经审理查明:罪犯邱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9—2014.9、2014.10—2015.9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罚金未履行,现无证据证明其有履行能力。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邱澳在执行刑罚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邱澳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0月27日起至2030年11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艳审判员 张永顺审判员 王 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 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