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民抗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田仁举与袁建军排除妨害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袁建军,田仁举,贵州省人民检察院,遵义市康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民抗14号抗诉机关: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袁建军,男,197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田仁举,男,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一审第三人:遵义市康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轻纺大楼*楼。法定代表人:蒲文忠,该公司经理。申诉人袁建军因与被申诉人田仁举、一审第三人遵义市康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遵市法民一终字第228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黔检民(行)监[2016]52000000023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冉 飞审 判 员 刘 军代理审判员 李圣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谭 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