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珲执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豫与李松合、董香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豫,李松合,董香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珲执字第194号申请执行人:刘豫,男,住珲春市。被执行人:李松合,男,住珲春市。被执行人:董香莲,女,住珲春市。申请执行人刘豫与被执行人李松合、董香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的(2014)珲民一初字第8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豫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申请执行费11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评估拍卖中。因执行期限较长,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珲民一初字第8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 伟审判员 徐龙虎审判员 郑智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