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627执1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行与戴国岐、莎格勒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行,戴国岐,莎格勒,鄂尔多斯市维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7执13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1717XXX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负责人鲁映波,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永胜,公民身份号码×××,男,196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行员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阿勒腾席热镇。被执行人戴国岐,公民身份号码×××,男,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莎格勒,公民身份号码×××,,女,1970年6月12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维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342XXX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札萨克镇。法定代表人李勇请,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行与戴国岐、莎格勒、鄂尔多斯市维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5)伊民初字4947号民事判决书,戴国岐、莎格勒、鄂尔多斯市维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偿还21.678952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276元、执行费315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戴国岐所有的房屋一套。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行与被执行人戴国岐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截至2016年9月20日,被执行人戴国岐、莎格勒、鄂尔多斯市维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行18.422733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276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3152元。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行对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5)伊民初字479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闫振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陈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