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6民初5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陈光顺与刘帅、孙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顺,刘帅,孙志国,张福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6民初5256号原告:陈光顺,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兰杰,天津盈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帅,女,198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孙志国,男,197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张福红,女,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原告陈光顺与被告刘帅、孙志国、张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陈光顺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光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光顺撤诉。案件受理费6211元,减半收取3105.5元,财产保全费2157元,合计5262.5元,由原告陈光顺负担。审判员 阎晋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春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