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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6民初5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陈光顺与刘帅、孙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顺,刘帅,孙志国,张福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6民初5256号原告:陈光顺,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兰杰,天津盈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帅,女,198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孙志国,男,197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张福红,女,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原告陈光顺与被告刘帅、孙志国、张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陈光顺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光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光顺撤诉。案件受理费6211元,减半收取3105.5元,财产保全费2157元,合计5262.5元,由原告陈光顺负担。审判员  阎晋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春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