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3民初2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与赵国建、郑永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赵国建,郑永涛,刘海敏,赵文见,位灵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3民初210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峰山路**号。法定代表人:于春霞,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维亮,该行员工。被告:赵国建。被告:郑永涛。被告:刘海敏。被告:赵文见。被告:位灵芝。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诉被告赵国建、郑永涛、刘海敏、赵文见、位灵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9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颖人民陪审员 王学军人民陪审员 姜英乔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柳 百度搜索“”